泰宁县财政局关于泰宁县下渠乡初级中学采购中学运动场草坪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泰宁县下渠乡初级中学采购中学运动场草坪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泰财[2018]117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或“和鑫公司”)
住 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明珠御苑C1幢30-32号
被投诉人:三明市公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或“公信公司”)
住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17幢5层
二、基本情况
(一) 投诉人和鑫公司因对公信公司就泰宁县下渠乡初级中学采购中学运动场草坪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429]GXG[GK]2018029)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3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正式受理。2018年9月 6日,本机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公信公司。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与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认为本次招标文件没有对草的样品厚度作出单独说明,更没有注明“植草高度35mm±5%”为植草后成型产品的厚度,并认为该测量方法不科学,不符合国际标准。投诉人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及国家标准GB/T20394-2013《体育用人造草》的要求制作样品,样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公信公司并未采用GB/T20394-2013《体育用人造草》标准进行测量,系主观认为该高度是成型后草样的厚度,该要求明显超出招标文件的要求,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认为被投诉人公信公司无权对合成PVC橡塑不属于PVC软垫下定论,这样的定论没有检测标准、国家标准。PVC本身属一个大类,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含有PVC橡塑材质,且提供的投标样品优于采购样品,在技术要求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采购人以扣字眼的方式否定投诉人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样品,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投诉人要求对提供的样品的符合性审查进行重新评定,依法认定投诉人为有效的投标人,并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人。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事项相关资料,并调取该项目有关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标前更正公告对第五章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一)人工草坪部分明确要求“草丝高度标称值允差/mm±1,最高与最低差/mm≤4”,以及35mm单丝全卷曲纤维高密度防护专用人工草坪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植草高度为35 mm±5%,整个草皮系统高度约37mm(允许正偏离10%)”,并在备注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该款人工草坪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至少应体现该人工草坪“曲草为尼龙、单丝卷曲纤维;高度为35mm”等技术参数,且不得缺项。同时,招标文件中第三章10.1投标文件的编制(3)明确告知“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第四章6.2符合性审查(4)规定“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对提供实物样品也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根据表中要求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于投标文件内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与投标文件所响应必须一致,未按要求提供或实物样品提供不全或所提供的实物样品与投标文件响应不一致的投标人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所举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394-2013《体育用人造草》和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18071706)均只对“草丝高度”的定义、测量方法、测量数值进行描述,并未对“植草高度”进行定义、测量方法进行描述,且本项目招标文件标前更正公告对 “草丝高度”、“植草高度”、“草皮系统高度”技术参数数值进行区分设置。同时,本项目在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做出评判,投诉人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植草高度”与“草丝高度”的概念一致,且投诉人也未在招标文件公示质疑有效期限内对“植草高度”及其技术参数设置提出过质疑。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能仅以投诉人单方提出异议而否定评审专家的意见。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能成立。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明确 “50mm直卷混织纤维铅球区专用人工草坪底部为PVC软垫”。投诉人投标所提供的50mm直卷混织纤维铅球区专用人工草坪样品,经招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认定样品底部软垫并非PVC材质,与招标文件50mm直卷混织纤维铅球区专用人工草坪招标内容“底部为PVC软垫”不符,也与投诉人所提供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体现的样品参数描述为“PVC软垫”不一致。投诉人在质疑函中也自述公司所提供的软垫主要成分为“PVC原材料+橡塑原材料,属合成PVC橡塑”。同时,投诉人所提供的 50mm直卷混织纤维铅球区专用人工草坪(底部PVC软垫)样品检测报告与投标文件中50mm直卷混织纤维足球场专用人工草坪样品检测报告同为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同一编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180070304),存在规格及参数值设置不相同的两种产品共用一份检测报告的问题,且投诉人投诉和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50mm直卷混织纤维铅球区专用人工草坪(底部PVC软垫)检测报告中描述的背胶要求为“羧基乳胶(CSBR)”也与招标文件要求背胶为“聚醚型PU(聚烯烃/丁苯乳胶)”明显不符。本机关认为,PVC是聚氯乙烯材料的简称,主要成分应为聚氯乙烯,投诉人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合成PVC橡塑”属于“PVC软垫”,且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公示质疑有效期限内也未对“人造草底部为PVC软垫”提出过质疑。同时,投诉人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存在两种不同产品共用一份检测报告的问题,也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宁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宁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
关于泰宁县下渠乡初级中学采购中学运动场草坪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doc